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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協助宣傳】「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」第4條

發佈日期:2018-08-13
修正後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4條規定:「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:一、哺(集)乳室: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。二、托兒設施: (一) 新興建完成者:最高補助新臺幣3百萬元。(二) 已設置者:改善或更新,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。三、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,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0萬元。前項第二款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,包括托兒遊樂設備、廚衛設備、衛生保健設備、安全設備、教保設備、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。第1項第3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,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。 」 

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,輔導雇主設置哺集乳室及辦理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,促進勞工就業安定及建立友善性別職場環境,相關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可參閱企業托兒與哺(集)乳室資訊網(https://childcare.mol.gov.tw/),惠請貴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善用各項資源。若有疑義,請電洽本府勞動局諮詢 (承辦單位:勞動條件科,聯絡電話:03-3322101分機6804)。 

另本府勞動局107年度為獎勵事業單位辦理勞工托兒措施,針對勞保投保人數250人以下設立登記於本市,提供優於法令之家庭照顧假、產假、產檢假、育嬰留停申請條件等符合獎勵對象及資格者,發放最高6萬元獎勵金,詳情請至本局網站(http://lhrb.tycg.gov.tw/)/常用服務(下方)/勞動權益 /獎勵事業單位辦理勞工托兒措施計畫查詢,及下載申請表暨附件。申請期限至107年10月31日止,經費用罄即截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