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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暨延長改善期限計畫書撰寫說明會

發佈日期:2020-02-18
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9月19日訂定公告「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」,針對各類型鍋爐,不分規模、大小,

規定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均須符合排放標準;其中既設鍋爐自109年7月1日起適用,未能於期限內符合標準者,

應於109年4月1日前(最後收件為3月31日),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,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核定改善期限,

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;前項改善期限不得逾111年7月1日。

為業者申請改善展延,本府環境保護局訂於109年2月25日上午10時,

假桃園市政府B2大禮堂(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)

辦理桃園市「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暨延長改善期限計畫書撰寫說明會」,

報名請至網址https://docs.google.com/forms/d/e/1FAIpQLScSbODkbtmzxzgiKSm5EQDNhC4MROwx1XaKZNSmoBHYTy8WTA/viewform)申請,

說明會簡報檔請至環保局網站(桃園市環保局網站>動態中心>環保局布告欄>公告事項)https://www.tydep.gov.tw/TYDEP/Message/Detail/4117下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