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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宣導

轉知勞動部有關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,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之工資給付一案,惠請貴單位協助向轄區內事業單位宣導,請查照。

發佈日期:2016-02-15

說明

一、 依勞動部105年2月3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162號函辦理。 

二、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,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、休息時間、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。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以日為計算單位,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,法無明文,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。 

三、 次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爰勞資雙方若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,縱經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,不論其出勤時數,雇主均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,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