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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-春節將至,重申並加強宣導保全員、警衛人員勞動權益
發佈日期:2024-01-18
說明:
一、因應113年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,本局前於112年11月1日以 桃勞條字第1120069740號函說明全員、警衛人員工資計算 方式,以維護勞動權益(諒達)。
二、保全員、警衛人員係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之適用人員, 保 全公司須和保全員(以及僱用警衛人員之事業單位須和 警衛 人員)簽訂勞基法第84條之1之約定書並報請當地主管 機關核 備後,方得不受勞基法工時、休假等限制,但仍須 依約定工 時,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。如保全公司未與保 全員(以及 僱用警衛人員之事業單位未與警衛人員)簽訂勞 基法第84條 之1約定書,則工時、休假等應依照勞基法原 規定辦理。 三、自113年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萬7,470元,平日每小時工 資 額114.4583元,有關保全員、警衛人員之工資計算,
說明如下:
(一)保全公司與保全員約定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,以113年 基 本工資2萬7,470元計算,正常工時工資至少應給3萬 5,025 元【114.4583元*〔( 240時 174時)〕+27,470元 ≒ 35,025 元】。
保全員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,以正常工時每日10 小 時、延長工時2小時計算,延長工時工資則應給工資 7,325 元【114.4583元*4/3*48時 ≒7,325元】。
(二)基上,如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、每月延長工 時 48小時,全月總工時計288小時,全月工資則應至少 計給4 萬2,350元【正常工時工資35,025元+延長工時工 資7,325元 =42,350元】。
四、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:「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 日、節日、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,均 應休假。」 、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 5條規定:「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 經由彈性約定,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,作為例 假。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12日。」
五、如為春節國定假日出勤,經勞動部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 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,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、例假、休假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,始得不受 勞動基準法第36條(例假)、第37條(國定假日)規定之限 制。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規定之國定假日出勤,則薪資 加倍發給;如勞資雙方協商後同意調移,國定假日已調移 至其他工作日放假,則原國定假日即屬一般工作日。
六、又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:「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勞工。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 限。」工資應依前開規定全額直接給付,雇主不得任意扣 發勞工工資。